摘要
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与市监部门颁发的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都是我国关于建设工质量检测的官方资质。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市监部门已停止颁发新的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对于实践中既存的CMA资质和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企业资质筛查上应当考量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仅在特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CMA资质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同时满足CMA资质要求。
政策背景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认定,存在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虽然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停止颁发新的CMA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并续期,但已颁发的资质在有效期内仍然适用)2类资质,且分别与之配套的2套规范体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践过程中易使人产生混淆,张冠李戴,例如将CMA资质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两类资质的规范依据
1 住建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资质规范依据 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法规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效力位阶为部门规章,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规范依据 CMA资质的中文全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法规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效力位阶为部门规章,上位法依据为《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类质量检测资质相关法律法规)
2类检测资质的具体适用
1 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同时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为仅对建设工程领域进行质量检测资质认定的特别法;CMA资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面向所有社会领域资质认定的一般法,在二者都是部门规章,效力位阶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殊规定。
2 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CMA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是原先申请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前置条件,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条中规定“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即CMA检测资质,反映出立法者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时便注意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相关资质的规定,同时将其纳入了《办法》,使得两套检测资质的规范体系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相融合。 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不再为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颁发CMA建设工程检测资质或为其延期。住建部也随之修改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不再将CMA资质作为申请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前置条件,CMA建设工程检测资质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受制于相关规范更新不及时,尚存在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中的建筑工程检测需要市监部门颁发的CMA资质的规定,为尽可能满足合规义务,应当满足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同时满足CMA资质。但随着CMA资质有效期6年到期,至多至2026年市场上即不存在CMA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相关的规范也必然会随之调整。
结语
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的资质审查,尤其是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设置,应当为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若特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CMA资质的特别要求,则应当同时满足CMA检测资质,以尽可能规避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