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 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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