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行审〔2022〕197号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21〕19号)和省委改革办《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2022年任务清单》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包括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补证、终止、撤回、撤销、注销等。
二、委托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 2025年6月30日。
三、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省局权利义务
1.制定委托事项工作规范,对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2.委托事项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
3.建立完善委托事项相关信息化业务系统;
4.委托事项许可相关信息的公示和公告;
5.按规定对审查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管理;
6.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按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委托;
7.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8.其他依法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的工作。
(二)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权利义务
1.依法办理宿迁市内的委托事项,对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办理;
2.配合委托机关做好委托事项的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3.负责宿迁市内委托许可事项的咨询、解释以及相关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4.按有关规定建立许可档案,按规定对许可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5.按要求上报受委托事项办理情况;
6.对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7.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许可事项委托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要求,且是5类工业产品自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省局办理以来,首次委托设区市局办理,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委托事项接得住、办得好。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考评,依据考评情况决定变更、中止或终止许可事项的委托,并将依据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决定许可委托的延续工作
(二)严密组织。新委托5类工业产品多个涉及产业政策管理,宿迁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及时向省局报备。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行政审批处联系。上述委托事项须签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委托书》(见附件),由宿迁市市场监管局签字盖章后寄回省局(一式两份,省局、市局各一份)。
(三)积极作为。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要在“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总体框架下,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对辖区内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施重点帮扶,力争将此项工作打造成“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亮点。同时通过先行试点,为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工作经验,相关经验做法及时报省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汤牛明,电话:025-68952672 18118992825。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