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15时06分左右,湖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于2020年4月份正式生产,分为加热、轧制、精整三个区域。其中加热区域为一台42*13米的步进式加热炉,具有自动烧钢的功能;轧线为20架短应力轧机+5台KOCKS三辊减定径轧机的组合模式,具备智能轧钢工序;精整具有矫直、倒棱、抛丸、探伤、修磨等工序,其中9米横移链后接智能化在线精整工序,可一键转换;12米横移链具备自动数钢、分钢、收集、齐头、打捆、称重等自动程序,实现无人化操作。
事故现场位于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该处防护栏杆未全封闭,落料辊道及齐头挡板未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设定支数的圆钢(圆钢共约40根,长约6m,直径52mm,总质量约3.5吨)落入接料装置后,由惠斯顿平托装置将圆钢从接料装置取出并转运到落料辊道后,落料辊道先将圆钢向打捆机方向自动运行约1.5米,然后自动反向运行碰撞齐头挡板进行齐头,再向打捆机方向自动运行并进行打捆。
1.违章作业。王某淼进行点检作业时,未按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材厂操作牌、检修牌管理制度》要求办理操作牌挂牌及停机、停电手续,冒险站在运行的落料辊道和齐头挡板之间进行测量,被落料辊道上自动回程齐头的圆钢撞击至齐头挡板上导致死亡。
2.设备设施存设计在缺陷。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设计存在缺陷,防护栏杆设计未全封闭,落料辊道及齐头挡板位置未设计可靠的防护装置。
(二)间接原因
某某钢铁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12米链落料收集槽设备系2020年4月投入使用的新设备,棒材厂并未就该设备的使用、运行流程、安全特性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老员工安全风险意识薄弱,违章作业行为屡有发生。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某某钢铁公司棒材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出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防护栏杆未全封闭及落料辊道、齐头挡板位置未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等设备在设计中存在的隐患。
3.安全检查不到位。某某钢铁公司及棒材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时,没有发现棒三线轧钢车间12米链下线区域防护栏杆未全封闭及落料辊道、齐头挡板位置未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南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棒三线轧钢车间“4·13”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