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服建〔2022〕29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推荐我省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等4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其它地区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推荐的平台必须是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建议各地优先推荐未获得过国家示范平台认定的优秀平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原国家示范平台(技术类)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获得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附件5),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附件6),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通知,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
六、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七、请各地、各有关申报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推荐2022年度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推荐表(附件3)、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件一式三份(含光盘一张),加盖公章报送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陈继勇 电 话:025—69652793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709室
附件:1.申报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