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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30 15:44:31

来源: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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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工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投资,引导更多企业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增加技改投入力度,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南京市制造业发展能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设备技改项目投入,主要是指工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环保节能等设备,及购买用于项目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内容如与市已出台的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可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予重复奖补。同一项目已连续两年获得市级技术装备投入奖补支持的不再予以奖补。已获得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第四条  市、区(园区)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本办法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工业企业法人方可申请奖补资金:

(一)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二)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相关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不早于申报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项目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开具日期为申报年度的1月1日以后,且至奖补申报截止日止,单个项目当年累计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四)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在本市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

(五)企业没有严重失信行为。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六条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可连续申报两年,每年组织申报2次,按项目当年技术设备购置总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当年封顶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  区(园区)工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部门。

第八条  市工信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区(园区)申报材料。其中,上半年受理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11月15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在“宁企通”平台或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上,点击“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监管平台”进入申报页面。

第九条  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总额进行审计确认。开展审计确认,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条  审计确认的技改投入设备(含软件),其实际已付款比例应达50%以上,设备达到生产状态,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融资租赁设备、非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的设备(进口代理设备除外)、关联交易采购的固定资产以及工具、夹具、低值易耗品等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对经专项审计的奖补资金申报企业,由市工信部门进行信用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拟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市财政部门据此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区(园区)财政部门,由相关区(园区)财政部门拨付至有关奖补企业。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工信部门应精准合理地设定该奖补政策绩效目标,并围绕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奖补政策执行完毕后,市工信、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别做好各自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有效结合。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对企业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上述失信行为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分配、管理该奖补资金的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及个人和使用该奖补资金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对违规分配、管理、使用该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市、区政府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5月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