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 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点击附件查看完整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