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承接办理总局下放特种设备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
苏市监行审〔2022〕128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下放了一批特种设备类许可事项至省级办理(详见附件),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稳妥顺利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序承接许可权限下放
(一)认真做好许可政策宣传。各地要准确把握许可政策要
求,认真学习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42号公告内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件内容,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要将时间节点、政策要求、办事途径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和人员。
(二)平稳做好过渡期间许可办理。按照公告规定,本次下放的许可事项办理层级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具体办理。省市场监管局将按要求做好承接工作准备,梳理分析许可数量分布状况,学习总局许可办理模式,借鉴其他省份承接经验,做好审管衔接沟通工作,并按总局文件规定做好过渡期间许可办件。对已经委托办理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认定等三个事项,受委托机关应当准确掌握总局文件要求,按照最新公告和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三)严格筛选技术评审机构。本次新下放的许可项目参数级别高,风险系数大,且有的品种在我省的单位数量较少,为保证评审连续稳定性和工作质量,按照总局有关评审机构资质条件规定,从总局原有的评审机构中选择评审质量高,服务口碑好,评审业绩多的机构承担现场评审任务。特种设备检验员资质认定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
(四)及时改造审批信息系统。新承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省市场监管局对省政务服务网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进行维护,进一步优化审批信息系统流程,梳理环节,压减时间。新承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依托现有运行的审批信息系统办理,并增加相应的模块,保证申请人顺利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总局公告要求,与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以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能够公示查询和使用,并与安全监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共享。
二、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服务
(一)严格执行许可要求。本次许可下放项目品种多,政策调整力度大,许可要求提高,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超范围审批、违规审批,从严管理评审机构评审行为,严把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许可单位市场准入关。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围绕省局“稳企强链、稳基惠民,监管提质、数字化提速”工作思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早期介入机制,主动对接、提前服务,免费辅导,压减技术评审时限。在许可准入门槛基础上,提高评审效能,对企业的质量控制、技术工艺、安全防控等方面提供技术延伸服务,提升我省特种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扩大许可便利范围。进一步完善“不见面审批”模式,持续完善省本级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场景应用。扩大远程评审免评审范围。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企业,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完成自查自评和自我承诺后,实施免评审换证。对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规定进行延期。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行政审批模式,鼓励实施远程评审,提高远程评审审查审批比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审管衔接。落实好行政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动态推送、重要事项会商、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动、撤销行政许可工作联动等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涉嫌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信息报送监管条线和部门,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惩戒,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
(二)强化证后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并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质量安全事故多发领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
(三)实施信用监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涉及行政处罚、不实承诺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