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将围绕智能制造标准在制造业各细分行业中的应用,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到2024年遴选出200个以上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
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六)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加速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专项等项目中标准化成果的应用转化,发挥标准对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提出的标准重点方向,拟分阶段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
围绕智能制造标准在制造业各细分行业中的应用,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到2024年,遴选出200个以上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 “标准群”是指以至少1项国家标准为核心、配套使用若干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的标准集合。一个“标准群”中标准数量不宜少于5项、不宜超过20项。“标准群”中的相关国家标准可参考但不限于《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中列出的标准。
申报主体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周期为2年。 (一)智能车间/工厂建设类。围绕产线、车间、工厂中智能装备、信息化系统间集成、互联互通、安全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数字化车间 通用技术要求》(GB/T 37393-2019)、《智能工厂 通用技术要求》(GB/T 41255-2022)、《智能制造 对象标识要求》(GB/T 37695-2019)、《工业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规范》(GB/T 26335-2010)、《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GB/T 33899-2017)、《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等。 (二)新模式应用类。围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及计划项目如:《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通用要求》(20182042-T-339)、《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需求交互要求》(20182035-T-339)、《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生产要求》(20182038-T-339)、《智能制造 远程运维系统通用要求》(20182039-T-339)、《网络化制造环境中业务互操作协议与模型》(GB/T 30095-2013)等。 (三)新技术应用类。围绕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软件、工业云、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业中应用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智能制造 机器视觉在线检测系统 通用要求》(GB/T 40659-2021)、《信息技术 工业云 参考模型》(GB/T 37700-2019)、《信息技术 工业云服务 能力通用要求》(GB/T 37724-2019)等。 (四)供应链协同类。围绕智能采购、智能物流、智能销售和供应链集成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供应链管理业务参考模型》(GB/T 25103-2010)等。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考核要求如下: (一)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供关于“标准群”的应用情况材料。以联合体形式申报时,“标准群”的应用情况应全部在牵头单位实现。 (二)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建议,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形成新的标准立项建议。 (三)围绕“标准群”形成标准应用实施指南或解决方案,如:工具、软件、平台、装备或技术文件等。 (四)面对中小企业和同行业及时推广标准应用试点成功经验。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向社会公布考核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名单。 (一)加强组织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顶层规划,推进试点项目的下达、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组织申报、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在参与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强化协同推进。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大宣传推广。建立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案例库,对于考核优秀项目编制成果案例集,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将标准应用的成功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宣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