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