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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13 13:52:5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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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以及《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的建立、调整、应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等。

本办法所称权力清单,是以表格形式对经审核确认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汇总的系列表单,包括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权力清单。

第三条 本省权力清单基础事项库由《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市设权力清单》和《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组成。

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组成;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市设权力清单》中市级、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组成;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由《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市设权力清单》中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以及改革赋权事项组成。

第四条 权力清单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全省行政权力事项完整、准确、规范、公开,充分发挥权力清单在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部门全面依法正确履职尽责方面的基础性制度作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力清单,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应用目录清单,应当以权力清单为基础。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按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权力清单之外禁止违法设立或行使行政权力事项。

第六条 全省统一建设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优化动态调整流程,实现权力清单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为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权力清单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构编制部门是权力清单的管理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对权力清单的建立、调整、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中的应用。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做好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编制发布

 

第八条 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标准化编制规范》编制,包括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部门、行使层级、行使内容等要素。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省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市设权力清单》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市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专家审核论证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专家审核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同级政府部门进行编制,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编制。

第十条 除保密事项外,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取消、变更(含下放、委托、赋权、上收,下同)等情况及时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更新,确保权力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应当增加的;

(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当增加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权力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部门、行使层级、行使内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取消、变更,由政府部门在权力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正式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司法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放管服”改革等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取消、变更的,由本级有关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正式印发的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发布后,权力清单应按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以书面文件正式报送至机构编制部门后,在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中提出调整申请。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由省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设权力清单》由市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其中,市设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需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同级政府部门根据权力清单基础事项库变动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部门因机构撤销、合并、分设的,由继续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府部门负责提出调整申请。

应由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未及时调整的,下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书面报告,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到报告后,确需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提出权力清单调整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增加、取消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法定依据。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权力清单。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发布本年度最新版本权力清单。

 

第五章 应用监督

 

第二十条 权力清单通过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乡镇(街道)审批服务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等各类权力清单应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放管服”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互联网+监管”等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以及向乡镇(街道)赋权,必须以权力清单为基础,确保全省行政权力事项的统一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政府督查等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部门在编制、调整权力清单中遗漏行政权力事项或将设定依据不充分、不准确的事项列入权力清单的,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力清单的情形而政府部门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实际运行的权力事项与权力清单不一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和政府督查等部门督促政府部门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完善“三定”规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运行情况应作为年度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部门履职尽责考核以及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明确本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统筹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调整、应用等相关工作,对下级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权力清单调整优化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就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投诉和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