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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2-04-08 17:18:12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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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事故。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年,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2021年办理的有较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20件案例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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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局查处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11时左右,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的江苏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二棒材车间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连云港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是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某钢铁集团公司车间维修保养工程期间,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混乱,造成高空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起重机械引起伤害并导致一人死亡,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后,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庞大。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待事故后处理工作,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标准,本案顶格处罚就是典型的例子。

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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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5.26”叉车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26日, 该公司设备操作工唐某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一同检修某机械设备,唐某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操作叉车,协助杨某从高处返回地面,因操作不当,杨某不慎坠落地面并被料框砸压,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而导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何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杨某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4.32万元及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起事故的缜密调查和成因的细致探究,对涉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分别依法作出处罚,达到有效惩戒、教育警示的执法效果。


南通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开展起吊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一台额定载重为100吨的起重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5日至被查时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持续对两个标称重量分别为109.1吨和108.28吨的产品部件违规起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超载作业的100吨起重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范围开展起吊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立即进行整改、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起重机械超载作业的隐患重大。本案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责令当事人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特检院对该起重机的安全附件进行鉴定,完成对企业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的闭环整改。


苏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驾驶叉车逾期未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某公司厂内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合力电动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另查明1名作业人员无叉车作业人员证。由于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至检查之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叉车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不但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有证”,还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案


案情简介

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为甲方安装锅炉房分汽缸至7号车间气囊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当事人安排6名电焊工进场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至案发仅有一台气囊机接上DN50mm压力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即擅自承揽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中危险系数较大的一类。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进行,并履行安装告知、安装监检等手续。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发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查验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做到无资质不投标,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本案的办理,有效降低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江苏省某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至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班,对江苏省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充装的介质为氩气,充装目的为自用;二是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投入使用;三是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四是未经检验的蒸汽锅炉投入使用;五是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六是储气罐投入使用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气罐和未经首次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蒸汽锅炉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应急、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排查了辖区内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当事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向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5月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予以查封。5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的2台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在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涉案起重机械查封以后,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既加重了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又增加了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但是属于两种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两项法条,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范围,执法机关准确地分别予以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严惩了漠视安全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