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公共服务
联系我们
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
协会地址 : 南京市御道街58-2号 明御大厦703室
咨询热线 : 025-84490768、84487588
协会传真 : 025-84487588、84490768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

2022-03-24 16:38:51

浏览1379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1〕4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第2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实施全省考试机构的首次确认、备选库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具体负责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选择、推荐、变更确认、复审确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有常设的与实施考试相适应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每个考试项目应当有2名以上与之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考试机位应当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自有或不少于4年租赁期的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场所、设备设施;考试现场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考场内装有实时监控设备,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

(二)理论考试场所至少配备20台装设自动视频抓拍系统的计算机,具有固定IP地址,并能使用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具备防考试作弊功能;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所应当设置安全作业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

(四)考试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气瓶、叉车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所用设备应当是本考试机构自有产权设备。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试管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人员,熟悉相关管理制度,能胜任相关管理工作;

(二)考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理工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三)考评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考试机构担任考评人员,不得在任职的考试机构考核取证,不得兼任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

第七条  申请考试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见附件一)。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申请人递交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确认申请书》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省局组织专家对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考试机构进行审核,完成首次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考试机构进行变更确认、复审确认。确认内容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现场确认记录表》(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条  考试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申请变更确认:

(一)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发生变化或增加考点的;

(二)增加考试作业项目的。

变更确认的结果报省局备案,并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设备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首次确认的考试机构每四年应当进行复审确认。经过复审确认不符合考试机构基本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委托的考试工作并上报省局,移出备选库。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经过设区的市级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派员对现场考试进行监督抽查,定期抽查回放考试过程视频录像,并把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考试机构基本条件持续保持及考试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考试现场影像资料、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等考试档案;

(四)考试机构是否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是否同一场所先培后考;

(五)考生数量是否与本地企业需求相符;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考试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上报省局移出备选库:

(一)不能持续保持考试机构基本条件,或者质量管理制度、考试作业文件未有效实施的;

(二)从事被委托考试项目相关培训、或者同一场所先培后考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变更确认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备案的。

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考试机构存在未开展视频录像或视频录像不完整行为2次及以上、视频录像中出现考试作弊行为未按规定处理2次及以上等严重情节的,上报省局移出备选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