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清洁运输部分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1〕1667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会员登录|
注册会员
2022-01-07 17:13:55
来源:发改委
浏览1163次
徐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清洁运输部分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1〕1667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