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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2-28 14:32:55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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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持续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企业申报及清单制定执行情况,牵头调研各方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延续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所列企业条件、项目标准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范围,对部分所需证明材料和申报环节进行了细化明确。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综合平衡可操作性和企业实际,2022年申报时间(4月16日)截止后,信息填报系统不再支持企业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请相关企业提前准备,务必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二、《通知》附件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第一、二、三项中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二是明确第二、三项要求提供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应由申报企业作为第一权利人;三是第三项第3条,明确“申报公有云服务软件企业应明确区分列明企业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收入”;四是第三项第5条,明确“申报嵌入式软件企业应明确企业软硬件收入情况,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五是第五项增加第3条“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备案时间、项目类型、产品类型、工艺线宽、总规划产能、先进封装测试规划产能、2020年7月27日后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时间、进口设备总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防止申报信息不一致,企业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后,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四、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通知》将允许企业补充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对于2021年因合理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4月16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填报信息,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通知》附件3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五、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

  六、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通知》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jcdlrj@ndrc.gov.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7时。2022年3月15日至4月16日将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工作,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意见反馈表.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