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 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废钢铁可按30%退税。
第40号公告与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对废钢铁行业乃至整个钢铁行业发展有何影响?分析如下:
增加了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
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影响?
答
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减轻其税收负担。当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
从事废钢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并开具13%销项发票,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对于钢厂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钢厂成本势必增加,或通过压低废钢采购价格来转移。
强调再生资源的物理性质处理
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问
与之前文件区别?
答
强调的是物理性质的处理,包含最为简单的加工处理操作,如挑选、清洗等。
规定对违法财政返还、奖补的将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问
这是什么意思?
答
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针对废钢铁行业,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相关政策规定会使财政返补、奖补更有针对性,更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条件有增有减
新增的退税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该部分销售收入不得退税;二是建立收购台账,并对台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面采集和记录收购再生资源的信息,为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
放宽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放宽到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二是对于不得退税的环保、税收处罚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得退税的起始时间也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
这透露出什么信息?
答
对回收再生资源相关发票进行了具体要求,除达不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外,都要带票,免税的也要开普票,自制凭证要成为历史了。另外要求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7个条件(详情见如下文件全文)。新增的退税条件,增加了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资质审查,确保政策红利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益;而放宽的条件使政策执行更方便快捷,更有利于促进废钢企业的良性发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此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废钢铁适用于表内3.5,规定退税30%政策进一步加严,需具备两个条件:
a.纳税人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b.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第40号公告的下发,对再生资源虚开发票泛滥的问题提供了政策引领,此公告下发的第二天,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关于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的公示》,其中涉及符合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169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详见如下名单:
其实,自工信部2012年9月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来,截至2021年底,累计发布9批次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加工企业名单,合计存续584家(剔除撤销资格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已达到1.6亿吨左右,而实际年加工量仅为0.7亿吨,产能利用率较低。同时,废钢回收行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行业长期“散乱污”。废钢产生与回收存在明显的来源分散、品种复杂、规格杂乱、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近几年,关于废钢回收利用环节的发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个别地区为了地方利益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废钢回收利用及其他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造成再生资源虚开发票泛滥。严重危害了再生资源合法利用市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给再生资源利用企业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废钢行业乃至钢铁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022年1月27日,国家工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钢铁工业利用废钢资源量达到3.2亿吨。这一数值比2021年1月21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数值高出了2000万吨,由此可见,废钢将再次迎来新的爆发窗口。
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废钢处于规模上升爆发期、政策支持红利期、行业整合提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