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部分项目指标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32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4月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项目清单的函》(苏环便函〔2021〕351号),现研究决定,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部分项目指标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停止执行部分项目指标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清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