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消费结构,规范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近日,省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结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要求,制订了《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