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7〕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持续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能源消费“双控”和治气、治水、治土“三大战役”为抓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715亿吨标准煤以内,其中,非化石能源消费占11%,“减煤”3200万吨;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3.5%、13.4%、11.21%、11.33%、20%、20%和20%。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行动计划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充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传统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推动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国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生产淘汰类产品、使用淘汰类装备、拥有淘汰类产能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增加产能的项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着力推进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工业、农业、气象、环境等领域的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建立节能环保产业调查制度,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加大力度,落实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技术创新,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以加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自主研发为重点,促进“互联网+”推广应用,支持节能产品装备和节能服务产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低能耗高附加值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和53%。(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提升。认真贯彻国家煤电发展“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政策,全力实施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减煤实施方案。从严控制燃煤发电项目,除在建项目、已经纳入国家规模的项目、公用背压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新上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扩大禁燃区,禁燃区一律不再新上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鼓励区域热电联产整合优化,实施大型机组改造供热,推广跨区域集中供热,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全面实施能源替代,鼓励居民采暖、工业和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煤和油品消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安全发展核电,稳步发展天然气发电,统筹推进陆上和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协调推进分布式和集中式光伏多元利用,持续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有序利用区外来电,创新合作方式,扩大利用规模,优化来电结构,增加电力有效供给。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3200万吨,电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2%左右。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严格落实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非电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控制高耗能、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煤目标的地区,其新上高耗能项目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强化项目节能验收监督和专项督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统计局、国资委、海洋与渔业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三、重点领域节能行动计划
(六)加强工业节能。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推动工业领域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江苏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绿色制造关键工艺绿色创新,开展绿色示范创建。加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应用。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骨干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质监局、环保厅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强化全过程监管,城镇民用建筑全面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十三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着力提升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继续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实施建筑能效提升行动,开展节能75%和超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到2020年末,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十三五”期间累计新增节能量1450万吨标准煤。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大力实施光伏屋顶计划,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能源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提高多式联运率。推广甩挂运输、“互联网+物流”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车辆空驶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到2020年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运输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港口岸电系统、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发展,加快城市和公路、航道加气站、充电桩规划建设,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营运客车、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降低2.1%和6.8%,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降低6%,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鼓励支持“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九)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实施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依托中央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和省级规模化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生产沼气或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能源产品,提供生产生活用能。鼓励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通过秸秆压块成型燃料、秸秆直燃或气化供热(发电)等方式,有效利用秸秆生物质能,减少农村用能消耗。(牵头单位:省农委、农机局、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推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省级公共机构实行建筑能耗定额管理,鼓励各设区市推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水资源消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和16%。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500家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遴选发布100家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省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率先实现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工作措施,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继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开展效果评价,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到2020年,列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立并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开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及计量数据使用情况审查,持续推进能源计量示范活动,督促用能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配置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升能源计量整体水平。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严把新锅炉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企业锅炉设计图纸节能审查和锅炉出厂能效测试制度,确保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提升综合工程,力求“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工作,完成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加大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力度。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集成应用。试点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能效核查,加快开发和推广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
(十四)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锅炉和窑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变压器和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气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3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等)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
(十五)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实施减煤行动,分解下达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对钢铁、水泥行业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量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扩大禁燃区,强化禁燃区建设,加快发展非煤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现有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优化区域热源布局,加快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重金属防控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建设生态保护引领区,持续降低生态保护引领区污染负荷,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数量。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基本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绿色化工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强化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把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比2015年削减20%以上。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做好重点区域和产业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升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实施园区企业清污、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园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和运行,淘汰企业自建供热小锅炉。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农委、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十六)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减化行动,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深化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在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制度相融合,形成贯穿排污单位建设、生产、关闭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加大燃煤电厂及非电行业锅炉关停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站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限期淘汰1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有机溶剂。研究制定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制定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落实《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环保信用体系构架和运行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十七)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执行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落实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推进《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9年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港口码头,船舶停靠期间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供应符合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9年实现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执行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沿江沿海所有港口和船舶制造厂建成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设施,建立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机制。到2019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十八)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省新增污水管网长度7000公里以上。到2017年,南京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以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统筹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到2020年,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污泥处理处置,2020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面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苏南、苏中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逐步减少原生垃圾填埋。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开展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现县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设区市全面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强民用散煤管理。2017年,各市、县(市、区)要编制辖区餐饮和汽车维修VOCs治理规划,到2020年,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到2020年,全省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全面使用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商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九)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化肥施用量比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以生态红线区域、国考省考断面周边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脆弱地区为重点,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控制网围养殖面积,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75万亩以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845艘、73846千瓦。加快制定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制定农膜回收利用优惠政策,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行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控制工作机制,促进秸秆全量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农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单位:省质监局等)
(二十)实施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电力、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大型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年累计完成6644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程,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实施城市黑臭河道整治工程,南京市和其他设区市建成区分别于2017年、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90%、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五、循环发展引领行动计划
(二十一)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要求,加快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循环产业链,提高循环关联度,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结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制定“十三五”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计划。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论证、报备,全力推进方案实施,严格考核验收和结果公布应用。深入推进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园区、沿江8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创建10家绿色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商务厅、环保厅等)
(二十二)静脉产业园建设工程。按照废物收集分类化、回收网络一体化、终端设施统筹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境处置协同化、运营模式多元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的思路,开展城市静脉产业园建设,统筹设计城市(区域)废弃物整体解决方案,完善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污泥、园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立收运处理企业规范管理制度,推动典型低值废弃物集中回收、规范化处理和规模化利用。依托国家和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企业),提升再生资源利用集聚化、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布局一批废弃物分拣、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设施,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与垃圾焚烧、填埋设施协同共享,推进能源、水资源和固废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城市静脉产业园,城市典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20%以上,创建3-5家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
(二十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创建国家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鼓励以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用于苗木栽培和城市绿化用肥。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等)
(二十四)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和废弃物处理资源化为目标,组织实施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基础,发挥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核心作用,推进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养殖场建设与农田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构建农业循环产业链促进农业生产过程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形成种植业-秸秆-畜禽养殖-粪便-沼肥还田、养殖业-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种植业等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扶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积极构建完善农副产品物流体系,推动农业向产前投入、产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环节延伸。依托生态环境优势以及农业生产过程的体验价值,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服务产业横向链接,形成种、养、加、游等深度融合的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链。到2020年,力争建成10家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
(二十五)“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制定江苏省“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推动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深度融合。鼓励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开展城市典型废弃物协同处置的信息采集、在线监测和物质流管理,鼓励有条件园区开展废弃物流的在线监控和智慧管理。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城市和各类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开展废弃物信息发布和产业共生对接,推动骨干(专业)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向线下线上结合转型升级,支持省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全省废弃物信息共享交换、监测评价和统计分析。强化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对可再生资源进行识别、回收、压缩、分类、流向跟踪和费用结算,实现一级回收、分拣中心、再利用企业的全面互联,推动旧件回收、再制造品、汽车报废拆解等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互通共享。加快建设全省大宗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平台,开展在线竞价。到2020年,推动完成各类城市循环经济信息平台、园区废弃物平台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与省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产业共生体系,形成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典型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二十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工程。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使用制度,政府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以汽车、机械装备、电子电器、办公设备、纺织等行业为重点,选择若干骨干企业在生产环节推广使用再生材料。选择若干重点工程项目,支持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采购的园林绿化用肥应优先采用以污泥或有机垃圾为原料的有机肥产品。在商贸营销、售后维修等领域开展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支持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鼓励国有企业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选择若干城市开展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依托再制造产业集聚区与示范基地,力争建设1-2个国家级和10个左右省级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平台和示范应用基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等)
六、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加快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城市污水污泥资源能源回收利用、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
(二十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二十九)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建设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
七、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严格实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及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钢铁行业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其他水泥企业及其他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三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全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生态红线补偿、基本农田补偿、跨区域废物处置补偿等生态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再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鼓励类项目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海关等)
(三十二)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推动辖区内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开展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发展以用能权、项目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采用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
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项目节能量、排污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在苏南5市和盐城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苏中3市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必须通过项目节能量交易方式,落实国家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等)
(三十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鼓励大型用能单位、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为同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督促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为由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
(三十五)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加强能效标识监管,选取使用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用能产品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虚标、伪造和冒用能效标识等违法行为。完善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建立和完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发布领跑者名单及其指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对标达标。(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旅游局等)
(三十六)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实现电能管理信息化,优化完善江苏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总结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探索推动工业园区智能用电金融模式创新。深化需求响应市场化机制,有效降低电网峰谷差,实现用户和电网之间互联、互动。培育电能服务业,大力推动电能管理服务和能效服务,帮助电力用户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削减尖峰负荷,提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
九、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八)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确保统计数据更好衔接。支持技术机构开展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在重点用能单位推广能耗数据在线采集系统,实现实时监测。鼓励支持企业强化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精细化管理。加强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江苏)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相结合,完善节能考核办法,形成控制总量与降低强度相互促进的机制。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按照谁下达任务谁考核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地方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根据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修订进程,及时修订完善省级节能环保相关法规,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国家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四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四十三)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市县能源统计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监察经费,提升节能监察能力。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实施节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严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器、冰箱、燃气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五)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大力推进“节俭养德”行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和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参与、事事注重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劳动竞赛。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作用,壮大各地环保志愿者队伍。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十三五”江苏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江苏省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十三五”江苏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江苏省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江苏省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十三五”江苏省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7.“十三五”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十三五”江苏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9.“十三五”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