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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5 16:32:37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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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24日



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50条重点产业链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用于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和积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至2028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设区市、县(市)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工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工信厅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按照省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与发改、科技等专项资金协调,每年印发《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清单》,梳理《省级涉企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清单》;负责优化完善涉企资金管理系统,组织涉企资金项目查重,对省工信厅拟定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意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工信厅主要职责: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进行涉企资金项目查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组织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和验收,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推荐;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工信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工信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或省工信厅申报项目;负责项目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按要求定期报送监管信息;按照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项目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工信厅或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工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智改数转网联”、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向,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部署任务进行调整。


(一)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1650”产业体系协同攻关、创新产品首购首用、产业人才引进培育等。


(二)企业“智改数转网联”。重点支持“智改数转网联”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和优秀服务商培育等。


(三)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焕新升级改造、绿色制造等。


(四)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群促进组织建设、临床试验机构创新药械研发服务等。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任务和专项行动。


各级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管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同时,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入补助等支持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免申直达的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


以奖代补。对省工信厅下达任务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


投入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工信厅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原则上应当简化流程、压缩时限;采用免申直达方式的,无需企业申报,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兑现奖补资金。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定因素、权重等,由省工信厅据此测算拟分配金额。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任务,对申报项目的投入额、银行贷款、支持条件等提出要求。


涉及跨部门协同攻关项目、免申直达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组织程序和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含)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有规定明确需省级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严把申报审核关,杜绝各种形式的虚假包装、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确定拟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免申直达项目根据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办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工信厅提交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审核报批后,按预算管理程序会同省工信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承担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归档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设区市、县(市)财政和工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项目跟踪管理和验收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省财政厅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工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