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法〔2024〕28号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民政部、省民政厅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慈善组织除外)。
二、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参检对象应及时登录系统,填报提交《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4月30日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址:http://180.101.234.64:18001/borg-online/)完成初审。参检对象于5月31日前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三、填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基金会: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见附件)。
四、操作流程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参检对象自行登录填报。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办事服务”→“我要办”→“社会组织登记”→“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3年度”进行填报。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强化自律规范。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填报相关材料、仔细核实重点数据、及时关注年检进度,并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如期完成年检。
六、业务咨询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工作人员、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
联系电话:025-83635696,17368687257(社会团体),17751030485(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社会团体交流群QQ:436022506、891587665、439834725
民办非企业单位交流群QQ:487594579、399158404
基金会交流群QQ:461993678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25-83590439
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