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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

2024-02-06 10:38:5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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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

  新《条例》在全面总结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一是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要求。2021年9月15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的强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纳入管控范围,并设定逐步削减的履约目标。为适应这一变化,新《条例》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并将履约国家方案名称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二是完善创新管理制度体系。新《条例》在现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完善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受控用途;新增副产品管理要求,规定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要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全面提高违反规定生产、使用、泄露和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方式,丰富处罚种类。新增对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出口管理。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促进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修法思路和重点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广泛宣传,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广泛宣传,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企业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新《条例》纳入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管水平。

  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地见效

  我部将按照新《条例》规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及重点单位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推动解决新《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保障新《条例》落地见效。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抓好新《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落实,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地方管理体系。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管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持续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要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新《条例》的有效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条例》,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2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大气司,执法局,对外合作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