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林海)为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煤炭产能储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针对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个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如何触发“向上弹性生产”?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煤炭供需形势总体平衡时,产能储备煤矿投产后按照常规产能组织生产。当供需形势由总体平衡转向紧张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煤炭市场现货价格是否超出合理区间等情况,视不同情形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确定储备产能的应急释放区域、生产调度规模、供应保障目标等,指导纳入储备产能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阶段性按设计能力“向上弹性生产”。
在产能储备煤矿政策支持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优化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实施煤炭新增产能指标单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