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创新主体,做好我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培育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厅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联系电话:025-69652685;电子邮箱:jsgxtscfwyc@163.com;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江苏省工信厅生产服务业处,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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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4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认定及管理,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及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需在江苏省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依法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申报前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五)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六)园区消防、安全、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全省工业设计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构建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建立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培育库包括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每年动态更新的培育企业。
市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有序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应组织本地区企业按要求申请列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
第十条 对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动态监测及日常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地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参加复核评价的应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评价,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3、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经信规〔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