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2〕11号)要求,结合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工作安排,经论证评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拟对符合国家标准验证点设立条件的承担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
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邮编:100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