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数据〔2023〕304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新兴数字产业集群建设,夯实大数据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供给能力和行业赋能效应,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见附件1),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数字化治理应用、数据管理和流通、数据安全管控4 大领域 13 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在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方面,围绕原材料、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引导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辅助决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数字化治理应用方面,围绕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两个方向,引导企业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助力政府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丰富数字应用场景。在数据管理和流通方面,围绕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数据流通技术创新和数据流通生态培育三个方向,引导市场主体探索数据交易流通可行模式,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促进数据的合规、高效流通及使用。在数据安全管控方面,围绕数据安全技术创新及服务创新两个方向,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及其应用投入,健全和巩固数据安全屏障(详见附件2)。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
(二)试点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各园区高度重视本次申报,积极组织发动本区域、本行业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原则上数据管理能力为稳健级(三级)及以上的单位应报尽报。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围绕“1650”现代产业体系,将工业大数据产品、服务、应用示范培育与本地区“智改数转”工作紧密衔接,推动“智改数转”生态资源池企业、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在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工业大数据应用标杆。
(二)请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于2023年9月15日前填报《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纸质版,见附件2)并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电子信息填报(系统填报时间:9月1日—9月15日)。
(三)请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认真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并请于9月18日前完成审核推荐,以地市为单位将《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份)、《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材料一份)统一邮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江苏省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并择优推荐参评工信部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将对入选部、省试点示范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五)各设区市应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在示范期内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拓展宣传推广渠道,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应用推广。在项目两年期满后,对入选的申报主体进行自查评估,我厅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结合自查评估情况,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全面评价。
联系人及电话:孙 飞 025-69652663;
邮箱:gxt_dsjc@163.com;
材料寄送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009室,邮编:210008。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23年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8日
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