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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来了!

2023-07-12 16:32:29

来源:中国冶金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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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截至目前,征求意见环节已经结束。

 这意味着全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相关要求和标准基本构筑完毕。待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完毕后,国内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将有标准可依,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大改造”将正式开始。



突出“减污”“降碳”系统协同






  2019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针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此次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在基本原则上与对钢铁行业的要求一致,但增加了与碳减排相关的描述,突出“减污”与“降碳”的系统协同作用。同时,在污染物排放项目上,针对焦化行业生产工艺特点,《意见》中提出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氨这5种主要污染物在不同有组织排放末端的排放指标要求。

  在实施目标上,《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很显然,尽管《意见》中没有具体写哪些地区是“重点区域”,但对比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意见,重点区域应该指的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当然,由于不少焦化企业是与钢铁生产企业配套的钢焦联产企业,而钢铁企业有些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正在进行全工序的超低排放改造,所以此次《意见》中对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也做出了相关要求。

  同样,根据焦化行业具体生产特点,《意见》对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在此前发布的针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中,焦化作为钢铁企业的炼焦工序也有相关排放指标限制。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指导意见中,炼焦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仅对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做出要求,分别为10、30、150毫克/立方米。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方面,《意见》要求,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50、100、8毫克/立方米。这意味着,对钢铁企业来说,其炼焦工序的污染物排放多了2个考核指标,即对非甲烷总烃和氨的排放要求。

  在无组织排放方面,《意见》分别对物料储存环节、物料输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在相关措施方面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

  在清洁运输方面,《意见》要求,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已有多省区对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出要求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其中山西省焦炭产能约1.33亿吨,河北省焦炭产能约8601万吨,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产能约5000万吨。常规焦炉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北、山东、内蒙古、辽宁、河南等省区,6省区产能约占全国产能的59%;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集中在陕西、内蒙古、宁夏及新疆等地,其中陕西省占全国半焦(兰炭)产能的62.6%;热回收焦炉主要集中在山西、山东等地,其中山西省占全国热回收焦炉产能的63.2%。
  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下,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焦化产能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对焦化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早就提出了相关要求。
  山西省长期以来一直是全国最大的焦炭生产供应基地。2022年山西焦炭产量约为9800万吨,占全国总产量比例超过20%。2021年4月份,山西省印发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2023年10月底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目标。按要求,新建项目焦炉烟囱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60毫克/立方米,现有企业分别不高于10、30、150、80毫克/立方米,同时对其他诸如装煤、推焦、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等环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做了详细说明。山西省前段时间发布《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3年底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实现干法熄焦,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关停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5.5米及以上焦炉。
  2022年6月22日,山东省发布《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在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且无论新建或现有项目,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均分别不高于10、30、100、60、8毫克/立方米。

  此外,其他重点省市尽管尚未专门出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改造实施方案,但明确了焦化行业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或者标准。如,2018年,陕西出台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炼焦化学工业的几种重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做出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限值分别为15、30和150毫克/立方米。与《意见》相比,该省并未对其他污染物做出对应的规定。同样,河北也出台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炼焦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最高限值分别是10、30、130毫米/立方米,比陕西省的标准更加严格。而2020年河南出台的《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则更加严格,甚至严于此次的《意见》标准,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最高限值要求分别是10、30、100毫克/立方米。

  另外,也有部分省区在其他文件中提及了对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内蒙古自治区下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突出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提出到2025年,全省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钢铁、焦化等行业企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广西“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钢焦融合、兼并重组被写入《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里对钢铁与焦化的联合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意见》提出,推进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大型钢铁、焦化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

  焦化是钢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钢铁行业使用的焦炭量占国内焦炭使用总量的85%以上。推动钢铁、焦化产业融合,实现钢焦联产也是钢铁行业、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早在2022年1月份,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要构建产业间耦合发展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钢铁与化工产业耦合发展,引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独立热轧和独立焦化企业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就关于加大淘汰独立焦化企业财政支持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3号),工信部回复,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进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指导各地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促进钢焦产业联合发展,继续推动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由此可见,此次《意见》中对于钢焦融合的要求,正是在落实上述文件及相关建议。

  截至目前,我国钢铁企业仍约有三分之二的焦炭缺口需要依靠独立焦化企业供应。独立焦化企业由于生产单一,不能形成物质流与能量流的系统优化,直接导致能源转换效率低下,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独立焦化企业与钢化联产企业相比,缺乏综合回收利用的空间。钢铁联合企业可以将高炉煤气替代焦炉煤气加热,实现气体资源价值优化和环境质量本质改变,而独立焦化企业将自产焦炉煤气的50%以上用于焦炉自身加热,不但烧掉了宝贵的资源,还造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其次,独立焦化企业的干熄焦技术普及率较低,也是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原因。《意见》中也提出,钢焦联合企业采用干法熄焦工艺,鼓励独立焦化企业采用干法熄焦工艺。

  可以说,推动钢焦联产,是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推动落实“减污降碳”的典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