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3〕37号,凯乐检测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因没有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被罚款3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 凯乐检测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原海南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60000MA5TRB1U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华
联系地址:***
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执法人员到 凯乐检测认证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原海南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编号为海南凯乐检字(2022)100025W和100026W的检测报告中废水只进行了一次采样,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采样频次”不少于三次的要求。编号为海南凯乐检字(2022)100028W的检测报告中缺少设备使用记录和营养琼脂配制和灭菌记录,样品编号为HNKL221008W-08-01A-1的水质浊度测定原始记录缺少设备使用记录。
经查明,该公司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海南凯乐检字(2022)100025W、100026W)中废水只进行了一次采样,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报告中缺少配制和灭菌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海南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应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3〕37号),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本次发现的设备使用记录遗漏确属分析人员疏忽大意,并非公司主观故意,且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你公司存在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