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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拍卖监管工作规范

2023-03-16 09:58:10

来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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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拍卖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现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江苏省拍卖监管工作规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合同处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江苏省拍卖监管工作规范

 

一、拍卖活动管理职权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

1.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拍卖违法行为;

3.对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实施拍卖前、拍卖后的备案管理;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拍卖活动的管辖。

拍卖活动监管实行地域管辖。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南京市的拍卖活动,由南京市工商局接受备案并实施监督。

二、受理备案人员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的备案材料时,应于拍卖日前指定专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受理备案人员应当对备案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告之事由,并即时通知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及时改正、补齐。

三、备案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在举办拍卖活动前提交反映下列内容的备案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4.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5.拍卖标的清单。

(二)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成交拍品清单;

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4.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

(三)拍卖备案的要求:

1.拍卖活动前的备案应于拍卖日前,拍卖活动结束后的备案应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

2.拍卖备案材料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提供;

3.备案材料要求规范,提倡使用江苏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拍卖合同文本。

(四)拍卖备案材料的审查。

1.对拍卖活动前备案材料内容应结合该拍卖企业的《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应具有《拍卖法》规定的资格;

(2)拍卖会的拍品应符合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3)拍卖会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4)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

2.拍卖后备案材料的审查,应按本规范要求,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四、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管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不得少于2人,一般应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监督拍卖行为。

(二)拍卖现场监管的主要职责:

1.核对拍卖师的资格证书、拍卖标的、拍卖公告;

2.检查竞买人登记记录,检查拍卖现场是否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3.受理现场举报、投诉;

4.做好拍卖现场监管记录等。

五、拍卖活动的日常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常监管。

对辖区内拍卖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重点检查拍卖企业是否超经营范围拍卖、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拍卖活动备案材料是否完整并按5年时限保存等。

拍卖活动档案资料应包括拍卖公告、拍卖笔录或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买受人身份证明、成交确认书等。

六、拍卖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受理拍卖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分别对本辖区的拍卖企业按户建立《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拍卖备案材料档案》。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内容包括: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二)《拍卖备案材料档案》内容包括:拍卖前、拍卖后备案材料以及现场拍卖监管记录等有关材料。

(三)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档案资料应随着该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变更及时变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拍卖档案的管理,将拍卖活动备案材料及现场监管记录等材料统一编号并及时整理归入《拍卖备案材料档案》,及时移交局档案室保存。

七、保密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八、本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拍卖监管工作规范(暂行)》(苏工商合〔2004〕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