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式获批,为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治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全域,约2413平方公里。《总体规划》明确,示范区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跨区域一体化空间协同治理;聚焦三地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共同建设太浦河、京杭运河清水绿廊,统一示范区环保排放标准,三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要达到100%。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门晓莹接受总台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三省市现在共同推进示范区,来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的这种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着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一些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比如统筹示范区轨道交通网络,打通省际的断头路,来促进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还提出,示范区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以河湖田镇村融合的水乡单元为空间载体,推动存量用地布局优化,着力扩大蓝绿空间。到2035年,河湖水面率不低于20.6%,森林覆盖率大于12%,绿色交通出行比重提升至80%。
门晓莹表示,在街区里面,通过布置一些小型的绿地,立体的绿化,还有这些复合的蓝绿空间,来建设绿色的低碳的街区,同时还有构建研学产协同共进的这样的一个空间载体,来促进产业用地分类整治,提质增效等措施,构建创新驱动,高效集约的产业发展的新方式。
三地共同严守资源安全底线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打破地域限制,要求三地共同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总体规划》明确,示范区将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不搞集中成片、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不走建设用地规模扩张的老路,在坚守耕地保护、生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安全底线管控的基础上,到2035年,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较现状建设用地减少15.7平方公里。
门晓莹强调,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这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不可逾越的这样的一个红线,来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严控开发强度。同时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的意愿搞大拆大建。
在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方面,示范区将立足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构建多中心、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扩大生态空间,保障农业空间,优化城镇空间。门晓莹表示,通过这个规划,逐步提升空间的利用效率,比如更好地引进一些新业态,提升土地利用的这样的一个效率,同时把空间进行一些优化的整合,把空间布局成集约型网络式的一个空间,更有利于空间的高效和协同,而不是过去的一个单中心的摊大饼的形式。
批复全文如下: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三、《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保护传承文化与自然价值,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的指导下,高水平推进示范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严禁违规兴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守住《规划》目标,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