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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RCEP协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路径探析

2023-02-15 16:43:20

来源:标准化评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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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中国在内的10国生效。RCEP实施是宝贵的市场机遇,蕴含着巨大的贸易创造力。RCEP各缔约方重视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达成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条款。中小企业可围绕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等方面,研究利用相关政策,实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创新能力等应对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 RCEP协定简介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与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一自由贸易区人口数量、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约30%,是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2022年1月1日起RCEP正式落地生效,带来贸易扩大、投资虹吸、产业链供应链集成、中小企业带动、产业链转移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多重效应,对中国、亚洲乃至全球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RCEP共20章,包括序言、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和最终条款,以及4个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RCEP缔约方均认识到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为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此,各方应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以帮助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并受益于RCEP创造的机会。协定第14章专门就中小企业作出规定,同时,其他章节也制定了鼓励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RCEP的规定。

  2 RCEP协定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

  2.1 中小企业专章

  RCEP第14章对中小企业相关的信息共享、合作、联络点和不适用争端解决做出规定。

  各缔约方应促进与RCEP相关的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共享,建立、维护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平台,并且通过信息交流在缔约方之间共享知识、经验和最佳实践。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包括RCEP全文,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信息,及其他对中小企业获益的与RCEP有关的商业信息,同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缔约方应当在鼓励高效且有效地执行涉及便利性和透明度的贸易规章制度,改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以及全球价值链参与度,促进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探索缔约方创业计划经验交流的机会,鼓励创新和使用技术,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有效使用,推广良好的管理实践,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共享加强中小企业能力和竞争力的最佳实践等方面加强合作。

  2.2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RCEP第4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定了各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相关的海关程序,以及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为加快货物放行,RCEP规定了预裁定制度。各缔约方在制定预裁定申请人要求时,应当特别考虑中小企业的特定需求,并且确保这些要求明确、透明,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缔约方应向满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各缔约方制定的标准必须公平,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

  2.3 电子商务

  第12章电子商务对缔约方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原则、目标、范围、合作、贸易便利化措施、创造有利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中,RCEP要求各缔约方应围绕共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的障碍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2.4 经济技术合作

  第15章经济技术合作规定缔约方应当探索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内容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3 基于RCEP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发展途径分析

  3.1 关税减让

  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中小企业围绕自身生产、销售涉及的原材料、零部件、终端产品、设备设施等,深入研究缔约方降税承诺和产业特点,利用降税机会优化产品进出口策略,就能获得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方面,企业对照其他缔约方对我国的关税承诺表,可以调整出口目的国、出口数量以及价格。尤其是服装、鞋、箱包、玩具、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摩托车、化纤、农产品等我国优势产品,企业可进一步扩大出口。例如,日本将对中国纺织服装实现零关税,因此,国内纺织服装企业可以在对日出口方面实现规模扩大。

  另一方面,企业应依据我国对外的降税承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以及日用消费品、医药、康复设备和养老护理设备等进口。

  同时,我国对外减免进口关税后,企业也要积极做好应对措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销售途径、提高品牌影响力等方式,避免进口产品在享受关税优势后对自身的冲击。

  3.2 原产地规则

  3.2.1 扩大国内中间产品出口

  原产地累积规则大大降低了商品享惠的门槛,将鼓励生产商更多使用区域内的原产材料,有助于区域内形成更加紧密、更具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 RCEP生效在即,商务部为用好协定“划重点”[N],新华网,2021.12.31.]包括纺织原材料、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等上游产品、中间品的生产和贸易企业将获益,企业对区域内其他缔约方的出口将进一步增长。

  3.2.2 利用区域累积规则获得更多关税优惠

  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缔约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地的原产材料,从而可以累积增加原产价值成分比例,使出口产品更容易达到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例如,过去中国生产的一台机器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商品需要达到一定的本国增值标准才可以取得中国的“原产资格”从而获得关税优惠,如果这台机器从日本、韩国进口了过多零部件是有可能不能被认作“中国原产”的,也就不能享受原产地关税优惠政策。而RCEP有所谓“完全累积”的概念,即区域内所有成员的原产材料均可累积,在认定“原产资格”时,上述日韩进口零部件便可以“积累”进去,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3.2.3 结合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布局

  基于原产地累积规则,企业可以调整采购战略,将原材料、中间品调整为从其他缔约方购买,或者中间品、原材料生产、销售企业调整为向缔约方出口,从原产地累积规则中挖掘扩大原材料、中间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的机会。

  3.2.4 用足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

  RCEP将首次大规模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出口企业自主声明原产地即可享受关税减让,不需要向签证机构申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规定,具备资格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第二是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第三是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中小企业通过学习以上规定,逐步达到海关提出的条件,最终实现原产地自主声明,降低贸易成本。

  3.3 服务市场准入

  RCEP生效后,各缔约方将更大程度开放服务市场。一方面,对于技术力量弱、需要提升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抓住机会,积极与日、韩、澳等发达国家的团队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服务特色、水平较强的企业,应积极开拓服务市场,向其他缔约国输出具有特色的优秀服务,获取经济效益。

  3.4 建立与日本的自贸关系

  RCEP是中国和日本间签订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之前没有自由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壁垒水平相对比较高的成员之间,RCEP创造的贸易效应会更加明显。企业生产、销售以及提供的服务如果是日本关注和需求的,企业应抓住机会开拓日本市场;此外,企业也可以以较低价格引进日本先进的技术、管理方法、高水平服务和高质量产品。

  3.5 外贸投资关联产业

  RCEP提出应提升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一方面,缔约方应履行好协定投资负面清单承诺,我国政府也强化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的部署,因此,企业可以围绕相关领域外商投资开展配套服务,例如外资准入政策咨询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日常运营及合规服务等。另一方,随着进出口货物贸易持续增长,企业可积极参与跨区域(跨境)间联运服务,以及进口商品分销服务。

  3.6 跨境电商

  RCEP要求各缔约方围绕共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的障碍方面积极开展合作。中小企业应抓住机遇,首先实施数字化转型,随后结合自身特点,稳妥探索跨境电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拓展全球化经营,在仓储、物流、支付等全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持续完善。

  3.7 营商环境

  RCEP对国内营商环境提出较高要求,中小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获利:

  第一,RCEP要求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开展缔约方之间合作。中小企业将获得更多国内外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提高参与投标和中标的几率;

  第二,RCEP要求各方制定、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市场竞争,中小企业将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第三,RCEP规定向满足一定标准的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这些措施将降低中小企业贸易和投资成本,例如我国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积极推进与RCEP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对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为区域内商业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跨境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等;

  第四,按照RCEP知识产权规则,各方将为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商业秘密等提供高水平保护。企业应加强创新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向“专精特新”方向长远可持续发展。

  3.9 信贷金融

  结合RCEP实施,我国政府将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基于此,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3.10 标准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

  在RCEP框架下,各方应保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各缔约方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标准协调一致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企业应关注国内海关、标准化、贸易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出口目的国的标准、技术法规要求,避免纠纷。出口企业应加强与RCEP联络点的信息沟通交流,遭遇货物扣留时应第一时间与RCEP联络点沟通,提供相关技术内容,协助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尽早与出口目的国沟通,运用RCEP规则开展磋商,通过延缓或者取消对方贸易措施的实施,降低货物损失。此外,还应关注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外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协调一致和互认的信息,从而压缩企业贸易和投资成本。

  4 小结

  为推动RCEP落地实施,国家将在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高端产业链合作和制造业项目合作,培育多元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健全产业开放安全保障体系方面提供政策和帮扶,企业应用好相关政策,利用国家提供的资源,积极转型升级。

  第一,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实施技术改造,利用国家建立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研发力度,推动实现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

  第二,通过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提升标准化能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对外贸易质量效益,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三,充分利用RCEP相关规则,在减免关税、降低生产、贸易、投资成本,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拓宽市场,优化产业链等方面争取最大利益;

  第四,树立风险意识,面对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移、进口产品和服务抢占中国市场、境外法律政策变化、文化背景及营销趋势迥异等因素,中小企业要增强转型升级紧迫感,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前做好应对挑战准备,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密切关注区域市场深度开放引发的贸易投资风险,参考国家提供的各类指引、指南、手册和其他救济资源,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总之,中小企业要尽快熟悉RCEP各项规则,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和优质商品进口,积极扩大中间产品生产规模,推动设计研发、信息、物流、电子商务、贸易融资等服务业发展,推动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打造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提高竞争意识,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