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iuyin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9日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别是2017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到“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先后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从近年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看,部分产业聚集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领域存在的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次充好问题长期得不到根除。面对迅速增长的市场规模,应对日益复杂的风险挑战,消除影响质量安全的顽障固疾,亟须通过法制手段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回归本质安全。总局研究制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是为了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由长期以来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自我约束转变,使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成为其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习惯,并将生产质量安全合格产品作为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坚守的底线。起草工作由总局质量监督司牵头负责。2022年7月,质量监督司以产品质量安全守底线防风险监管机制创新为主题,以压实“两个责任”为重点,以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了5省12市,以不同形式听取29个基层局、39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意见建议,于8月下旬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进行座谈并反复研究,于9月底形成了《规定》初稿。10月8日至12月6日,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共1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的生产单位类型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提出具体要求,对其承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为确保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管理职责落实落地,《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质量安全员须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总监须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须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查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将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二)关于调整范围。《规定》明确所涉及的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基本职责】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设计制造等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质量安全总监设置】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第六条【任职条件】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第七条【总监职责】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组织拟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第八条【安全员职责】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二)检查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整改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第九条【日常管理】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日管控】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周排查】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月调度】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存档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培训考核】 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奖惩机制】 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第十七条【罚则】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四)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五)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别是2017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到“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先后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从近年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看,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低于生产领域,个别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存在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等问题。面对迅速增长的市场规模,应对日益复杂的风险挑战,消除影响质量安全的顽障固疾,亟须通过法制手段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回归本质安全。总局研究制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是为了推动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由长期以来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自我约束转变,使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成为其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习惯,并将销售质量安全合格产品作为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坚守的底线。起草工作由总局质量监督司牵头负责。2022年7月,质量监督司以产品质量安全守底线防风险监管机制创新为主题,以压实“两个责任”为重点,以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了5省12市,以不同形式听取29个基层局、39家生产和销售单位的意见建议,于8月下旬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并反复研究,于9月底形成了《规定》初稿。10月8日至12月6日,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共1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的基本职责;规定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的销售单位类型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提出具体要求,对其承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为确保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管理职责落实落地,《规定》要求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质量安全员须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总监须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须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查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将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二)关于调整范围。《规定》明确所涉及的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基本职责】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四条【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或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发现存在设计制造等同一性缺陷的,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销售单位收到生产单位发布的召回通知后,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召回相应产品。第五条【质量安全总监设置】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大中型销售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第六条【任职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第七条【总监职责】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第八条【安全员职责】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问题处置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第九条【日常管理】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日管控】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周排查】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月调度】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存档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培训考核】 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奖惩机制】 销售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销售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第十七条【罚则】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四)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五)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