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延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期限。2019年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委托期限三年,原受委托机关不变。市场主体或个人在办理相关委托事项行政许可时仍然按原途径向受委托机关申请。具体委托事项包括: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5类产品);
2.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许可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苏市监行审〔2019〕273号)规定的委托权限、委托审批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