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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通知

2022-10-25 08:59:15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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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函》(环函办〔2020〕111号)要求,做好排污许可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厅负责统筹全省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负责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对接,负责与省政务服务部门的业务对接和数据共享。各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排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加大对排污许可事项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务服务基本要素。省厅已将排污许可事项纳入地方政务服务基本目录,后续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最新要求,逐步规范排污许可事项业务规划和办事指南,确保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目前省政务服务平台已开设“跨省通办”专栏,已创建企业账户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账号的关联通路。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对接市政务服务中心,引导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栏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关联后,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注销等操作。在省政务服务平台“省内通办”的基础上实现“跨省通办”。

三、推进数据回流共享。省厅负责规范排污许可数据接口,由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接收生态环境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回流的排污许可数据信息,并共享给各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与省监控中心对接,建立通路,完成数据共享和数据校核。各市生态环境局获取数据后,要及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校核,剔除无效的排污许可证数据(包括排污许可证已注销、已被撤销吊销、已过期,因名录调整由发证降为登记,数据传输误差等情形产生的无效数据),形成有效的已发证数据信息。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签发。目前我省已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受理服务系统申请,完成辖区内排污许可办件数据的订阅。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对接,在申请材料受理端,通过信息化升级和“跨省通办-排污许可”模块优化,推进申请材料全部电子化,需要签名盖章的,以扫描件附件形式上传管理平台,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纸质材料。推进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签章制作,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排污许可证 电子证照标准》(C 0214-2019)签发电子证照文件,将电子证照目录信息汇聚到省政务服务办公室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数据库。进一步优化用户界面,在政务平台企业账户界面“我的证件”相关模块增加“排污许可证电子证件”内容,供企业自行下载,原则上不再核发纸质版排污许可证(企业有特殊需求除外)。通过管理创新和信息化升级,实现从许可证申请到核发“全程网办”,为“跨省通办”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评价。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要加强推广和政策解读引导,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省厅将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对地方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及时优化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各地在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