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淮安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运输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940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对已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无组织排放”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8日